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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管理办法

关键字:外资代表处注册,代表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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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外资代表处注册服务为您详细介绍注册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的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同时适用于北京范围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等北京其它各类投资区域.选择汉唐外资代表处注册服务,体验北京高端商务服务.

1.为规范对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及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资代表处注册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在中国境内获准注册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是指代表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3.外资航空运输公司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代表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4.外资航空运输公司未经批准和注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代表处,不得开展与航空运输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5.代表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6.民航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对代表处履行管理职责.

代表处的注册,延期,变更和终止
7.外资航空运输公司注册代表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7.1根据该外资航空运输公司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该外资航空运输公司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注册代表处,须经过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7.2该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8.外资航空运输公司申请注册代表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8-1.指定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申请注册代表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8-1.1,民航总局出具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1.2,由该航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注册代表处的目的,代表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8-1.3,由该航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1.4,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人员注册表》一式二份.
 8-2非指定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申请注册代表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8-2.1,该航空运输公司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公司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8-2.2,由该航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简况,注册代表处的目的,代表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8-2.3,由该航空运输公司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8-2.4,由该航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2.5,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人员注册表》一式二份.
9.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9.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9.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9.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10.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注册代表处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民航总局做出批准注册代表处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注册代表处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注册公司,
11.条外资航空运输公司注册代表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该代表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
12.指定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应与民航总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驻在期自民航总局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驻在期满如需延期,外资航空运输公司须提前四十五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3.代表处申请延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13-1指定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3-1.1,民航总局出具的有效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
   13-1.2,由该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13-1.3,该公司常驻代表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复印件.
 13-2非指定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3-2.1,该航空运输公司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公司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13-2.2,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13-2.3,该公司常驻代表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复印件.
14.条指定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应与民航总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致,非指定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般为三年.代表处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民航总局颁发延期批准证书,代表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15.条外资航空运输公司要求变更代表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和办公地址,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在同一城市变更代表处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
16.条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民航总局颁发变更批准证书,代表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7.代表处驻在期限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证书由民航总局予以注销.
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撤销其代表处的,应在终止前三十日由该航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撤销代表处通知书,并提供原批准证书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18.代表处的名称应以“国别+公司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19.代表处注册,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有关文件,材料的法律效力以中文文本为准.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工商注册
20.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20.1持有效护照的外资公民(不含外资在中国的留学生);
   20.2在境外已经获得外资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20.3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
   20.4外资航空运输公司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其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21.代表处中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代表处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凭《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常驻代表处注册证》,《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常驻代表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与外资航空运输公司所属国家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22.申请更换代表处首席代表的,该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资料:
   22.1该航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2.2该航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2.3拟任人填写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人员注册表》
   22.4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申请更换代表处代表的,该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材料:
   22.5该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2.6该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2.7拟任人填写的《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人员注册表》一式二份;
   22.8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3.民航总局依照《关于管理外资代表处注册的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外资航空运输公司代表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24.条外资航空运输公司对其注册的代表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5.民航总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代表处,根据情节轻重,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外资代表处附 则
26.外资航空运输公司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常驻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外资航空运输服务保障公司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代表处或者委派常驻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27.条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8.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0年12月4日《关于执行<关于外资代表处注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民航际字第3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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